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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20 02:12:14
吴国雄海关法专业律师(深圳):根据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8号,自2024年9月25日起,34(15+19)种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停止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9月25日起,停止执行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免征关税政策,相关农产品进口关税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5〕2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7〕3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明确对台免税农产品税号范围的通知》(税委会〔2011〕28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进口水果实行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5〕25号
为促进台湾水果在大陆销售,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对15种原产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免征进口关税,商品范围详见附件,按具体列名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7)3号
为进一步促进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甘蓝等11种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疏菜、鲳鱼等8种由台湾籍渔船打捞的或在台湾地区养殖的进口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