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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07 23:38:55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小李水果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8日的沃柑,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小李水果经营部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沃柑共购进了20.5公斤,货值246元,销售了20.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经排查,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小李水果经营部在购进该批次沃柑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26日提交整改报告。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7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小李水果经营部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沃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免于处罚。
临汾市尧都区志勇蔬菜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的韭菜,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 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临汾市尧都区志勇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了14公斤, 货值4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售出时间过长未有退货,韭菜不宜存放。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已于2024年7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并与2024年7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7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临汾市尧都区志勇蔬菜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免于处罚。